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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加强社会团体民主自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会主席(监事长)等职务的选举。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一般应于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成立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二)安排换届选举工作事项,包括:①总结理事会工作  ②监事会(监事)工作;③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届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进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截止时间为召开换届会议前1个月的月末);④起草章程修订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应充分听取和征求会员、会员代表意见建议,会费按照省市要求做到只降不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⑤研究换届选举的程序及办法;⑥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

(三)确定采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换届选举,会议名称一般为“社会团体名称+第X次会员大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采用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具体产生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其他事项。

第四条  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组织、理事、监事和会员中的代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和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担任。具体工作一般由秘书长组织秘书处及筹备组工作人员开展。

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选举工作,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荐的人员负责监督工作。

    第五条 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民主协商、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六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章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任期不超过两届。

  党政机关在职公务人员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军队及武警部队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当“先报批再参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应符合《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报行业党建工作机构或指导、主管部门党组(委)审核把关。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30日前,将以下材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一)关于会议形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会员代表)数量的简要说明;

(二)会议议程;

(三)章程(按照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及章程修订说明;

(四)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需列明姓名、年龄、单位职务等事项;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公务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有关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在汇总相关意见基础上,理事会表决产生新一届候选人名单,通过需提交大会审议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0日前,将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

行业协会商会还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大会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等议题,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所有表决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表决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发放选票严格实行“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

采用举手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的,举手表决事项均实行等额选举,应当一个事项一举手的方式进行(不能多个事项一起宣读,一起举手或事后一起分别举手表决),举报表决需要配备足额的数票人员和监票人员,做好同意和不同意、弃权票数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清点到会人数,主持人(一般由本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人数,通报会议议程和注意事项,宣布会议开始。

(二)听取、审议和表决上一届理事会任期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表决上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议和表决上一届理事会任期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

  (五)听取章程修订说明,审议和表决新修订的章程;

(六)听取换届选举筹备工作情况;

(七)听取、审议和表决换届选举办法;

(八)听取、审议和表决换届选举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

(九)听取、审议和表决新修订的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涉及此项议题,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十)听取和审议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十一)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监事;

  (十二)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

以上表决议题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表决结果,第一阶段议程结束,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监事会(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理事会

  (一)听取和审议监事会主席及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二)推选产生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阶段内容,也可以直接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主持人(一般由本社会团体新当选的负责人担任)宣布新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名单;

(二)新当选会长代表新一届理事会发言;

(三)其他事项;

  (四)宣布大会闭幕。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后,应当形成内容完整的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议程,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事项等)。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按照《关于开展全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由有关部门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向武进区民政局、武进区审批局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换证申请表》和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总结;

2、换届会议决议(加盖社团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附参会会员签到簿);

3、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和新的章程;

5、《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览表》;

6、社会团体负责人任前公示的证明材料;

7、《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分别填写);

8、公务员兼职还需提交《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理事、监事情况表》;

9、《场所使用权证明/无偿提供证明》(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0、《专职人员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届期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只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备案材料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  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填报《社会团体延期申请表》,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武进区民政局、审批局)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任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换届或超过一年不换届的社会团体,当年年检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换届。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会团体届中需要调整或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的,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的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参照本指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公示,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 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理事会中协调解决;

(二) 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

(三) 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必要时现场监督。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联系电话

(一)武进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科(管理部门)

联系地址:武进区民政局225室

电话:86310353

(二)武进区审批局窗口(登记部门)

电话:86318019

(三)业务主管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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