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社会组织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0月21日,市政协围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廖萍、郭华、王学平、沙爱华、王鹤远、葛鸣珏、李春华等7名市政协委员从人才、基金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社会组织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是在政府部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以非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一切志愿团体、组织或民间协会,主要起沟通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协调各方行为的“中介作用”。 政府、营利性组织、社会组织被称为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是社会共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由于社会组织具备政府和市场所没有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互益性或公益性,因而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南通市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起步于2006年。截至今年9月底,全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7921个(社会团体261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262个、基金会43个)。其中,社区社会组织5408个,占社会组织总数的68.3%,另有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14973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10.3个,居全省第三位,其中3a级以上社会组织268家。 近年来,全市社会组织不仅在数量上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显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来自社区,更了解民生需求,一定程度上已成为社区服务的主力军。他们能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特色服务,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开展以“老、残、孤、困、幼”为重点的“扶贫济困、敬老爱幼”帮扶活动,有效改善了特殊群体的生活质量;通过筹措资金、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就业培训、专家义诊等活动,有效将社区资源进行链接和整合。 但是,也存在着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不够大、社会对社会组织作用的认识不够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缺乏、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薄弱等问题。 加大社会组织管理扶持力度 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其自身不断完善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治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互动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扶持,帮助其发展壮大,发挥其在利益协调、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廖萍委员说,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顺时应势,进一步深化对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和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认识,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方式、空间的研究,从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型取向转向培育发展型取向,拓展社会组织的作为空间,实现社会治理的“党委政府掌舵,社会组织划桨”的良性共治。 对于南通来说,社区基金会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王鹤远委员建议,在初期,可以选择崇川等社区社会组织,或者已经具有一定基础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试点阶段,可以将社区基金会融入到社区治理实践中,待试点成熟以后再逐渐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运行、独立运作。 李春华委员建议,加大“和谐社区促进会”的建设,推动“联防服务会”的建设,注重“学生护岗互助会”的培育,重点拓展卫生清洁、车辆管理、绿化维护等“三位一体”,拓展社区建设捐助促成会建设,同时还要支持“文艺社团”在社会治理演出中的作用。 谋求社会组织创新发展 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既是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完善社区社会治理结构,从而有利于社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郭华委员提出,街道、社区要搭建专业化、开放性的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安排专业社工,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准确掌握居民需求信息,有计划地对接社区治理任务,开展好社区服务项目,同时接受评估与监督。他建议大力推行“社工+义工”模式,建立联动机制,既充分发挥职业社工的专业优势,又弘扬广大志愿者的志愿精神,通过平台的整合,逐步形成社区党建、社区行政、居民自治、社会组织相结合的社区治理体系。 沙爱华则围绕发挥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议。她认为,党委、政府要特别重视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扶持政策,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进行重点支持和引导,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氛围,加快推进各类农村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商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有着独特作用和天然优势。葛鸣珏委员提出,可以进一步加强商会组织的建设步伐,建立沟通征询机制,建立商会参与管理机制。(卢兆欣) 来源:南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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