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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谋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谋利,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近日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有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要求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在公开时限上,要求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慈善组织须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有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慈善行业组织和民政等监管部门要采取设立监督电话、开设网站投诉专栏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此外,云南省将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
 
昆明日报记者 李丹丹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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