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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台《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
    

 

为提升社会组织公开度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日前,贵州省民政厅出台了《贵州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要求社会组织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社会公信力。
《指引》明确,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贵州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开相关信息,也可选择本组织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约定的其他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指引》要求社会组织既要对社会公开,也要对会员公开。社会组织要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经核准的章程,机构设置情况,负责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财务收支情况,党建情况,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等对社会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会员名册;出国(境)考察情况;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拟任负责人候选公示;业内重大事件等要对会员公开。基金会、慈善组织的年检报告书应当全文向社会公开。
《指引》对不得对外公开的内容也作出了明确,基金会、慈善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的信息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公开。社会组织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但社会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情况,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评选表彰、信用评价、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工作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其他部门开展委托事项、购买服务、政策扶持、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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