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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着力提升合肥、铜陵、淮北三个全国示范区创建水平,推进全省社会组织建设创新,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印发了《提升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水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三个示范区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社会组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全面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合力。
《指导意见》提出,三个示范区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在分配相关民政专项资金和省级福彩公益金时,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相应分配因素中支持社会组织示范创建工作的因素占10%左右,用于示范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营补助,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同时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此外,赋予示范区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先行先试权,允许示范区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和发挥积极作用。
《指导意见》强调,省民政厅将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的督查指导,确保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并且以点带面,促进全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适时委托第三方对示范区的创建成效实施中期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地区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下一轮示范区,对评估不合格或所属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地区,将报请民政部撤销其示范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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