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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团局组织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自查工作
    

 

近日,上海市社团局下发了《关于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沪社基[201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基金会组织开展公益项目自查工作。
《通知》规定自查对象为2016年底前已注册登记的基金会,自查范围为2016年度公益项目执行情况和2017年度公益项目安排。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无以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为目的的公益项目;有无将捐赠人及其关联方开发销售房产的购房者作为补贴对象;有无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基金会名义为其开发销售房产进行宣传;有无类似借公益之名开展商业促销的其它活动。
《通知》要求全市各基金会要始终坚持公益慈善宗旨,认真执行《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对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基金会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即知即改,全面整改。通过自查,进一步完善基金会内部监督机制和公益项目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会公益项目运作规范。此项工作将于3月底前完成,并随年检报告反馈自查自纠信息。
 
 
 
来源:上海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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