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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12种失信行为将入黑名单
    

 

近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于本月初开始正式施行社会组织“黑名单”管理办法。今后,社会组织出现未依法履行义务,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近年来,我省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据省民政厅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我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7198个。其中社会团体2194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4742个,基金会508个。面对数量、种类日益增多的社会组织,尤其是新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资格与行为的明确下,如何及时有效监督社会组织行为、构建有利于浙江现代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环境?
12种失信行为将入“黑名单”
哪些社会组织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印章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准、备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7.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8.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
9.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
10.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11.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2.其他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失信情形。
社会组织失信有何惩戒措施
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9条惩戒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力度,必要时开展负责人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项目,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3.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4.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
5.限制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和评比表彰活动;
6.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
7.不得再以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8.对已经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且未到期的社会组织,予以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
9.对已经取得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社会组织,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新蓝网·浙江网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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