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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弄虚作假将列入“黑名单”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 徐微微)今后,社会组织的诚信度将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行事不够规范或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或将被列入“黑名单”。近日,沈阳市民政局出台了《沈阳市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社会组织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都将被列入“黑名单”,整改不力的,将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

截至目前,沈阳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704个,其中社会团体130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97个,基金会2个。《办法》规定,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信息,建立全市性社会组织失信“异常名录”数据库。根据《办法》,主要有15种行为被定为失当行为,其中包括: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组织财产的;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未按规定开展涉外活动或未报告重大活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等。

《办法》提出,社会组织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将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参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限制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限制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列入失信“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再次被列入失信“异常名录”或者在期间整改不力的,民政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直至撤销登记。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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