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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武进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通知
    
区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镇(开发区、街道)民政科(社区办)、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更好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推进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会计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
(一)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社会组织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的会计资格证上岗,会计核算应实现电算化。
(二)明确法人责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单位的全部经济事项和财务收支活动承担法人责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社会组织各项业务收入
(三)严格各项业务收入管理。社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合法户,不得坐支现金和外设。各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基本账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其他银行账户,须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批准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并未进行备案的,视同“小金库”性质。
    (四)规范接受捐赠和资助行为。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资金、实物),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五)坚持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各项收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社会组织举办交流活动所得的外汇收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开立外汇存款户,但须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纳入本组织进行统一核算,不得单独设
      三、严格社会组织各项支出
     (六)明确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范围社会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属于财政批准的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
     1. 业务活动费开支:社会组织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2. 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
     3. 社会组织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交纳的税费。
     4. 其他合理开支:社会组织严禁为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小金库”便利,不得列支与社会组织活动无关的经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七)坚持收支平衡,执行有关标准。社会组织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须经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报销。社会组织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现行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系列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根据社会组织的经济状况办理,社会组织必须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住房、养老基金等;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领取工资和享受劳保福利。
     四、加强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八)严格财务收支结算制度社会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财务收支结算业务。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逐日登记收支数额,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实相符。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其余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户。社会组织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九)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社会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并及时登记;材料(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要实行定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要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验收、增加、减少、报废、处置、保管和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五、严格规范各类票据的使用
    (十)严格会费等各类票据使用
     1.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必须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需到区级财政部门申领。
     2. 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和其他合法收入,应到所在税务部门申购发票,并依法纳税和接受监督。
     3. 所收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外设。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用于收取捐赠款物。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至少保管10年,不得擅自销毁。社会组织的银行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依法纳税后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内控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建立总、明细,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社会组织的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办理财务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要永久保存。
    (十三)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社会组织必须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具体公布各项经费开支情况,接受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监事的监督,认真答复会员的咨询。社会组织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后实行。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的监督管理
     (十四)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各社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社会组织每年参加年检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十五)严肃查处违反财务管理法规的行为对于社会组织不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特别是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依法给予行政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撤销登记;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15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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