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四 基本信息部分 行业分类:工商服务业、科技研究、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及农村发展、法律、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 性别:男、女 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 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和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其他 社团职务: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是否合署办公:是、否 产生方式:选举、聘任 是否专职:是、否 职务: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理事兼常务理事、副会长兼秘书长 是否建立党组织:是、否 是否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是、否 是否建立工会:是、否 是否建立团组织:是、否 是否建立妇联:是、否 会费收入:有、无 是否参加脱贫攻坚工作:是、否 内部建设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 机构类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人实体机构、其他 设立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任职程序: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财务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 是否建立党组织:是、否 党组织类型: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联合党委、联合党总支、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其他 在社会团体中所任职务:会长(理事长、董事长)、行政负责人(社会服务机构)、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其他 参与内部治理情况: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 是否有专门活动场所:是、否 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团体行政经费列支 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全部参加、部分参加、未参加 未建党组织原因: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 业务活动情况 表决方式:举手、无记名投票、其他 举办方式:社会团体独立主办、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主办、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主办、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主办、与境外的组织、个人合作举办,作为承办方、协办方参、其他方式 经费来源: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年检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 是否参评:是、否 评估结论:1A、2A、3A、4A、5A、无评估等级、未参加评估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否 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相关负责人、其他 是否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是、否 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 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指南 1.基本信息 2.内部建设情况 3、财务会计报表 4、业务活动情况 5、其他说明 6、接受监督情况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团体承担。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 一、基本信息 1. “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与《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全国性社会团体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若民政部已批准变更,但新的登记证书尚未下发,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尚未批准,则填写原证书上内容。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系统生成,无须社会团体填写。 3. “行业分类”根据主要业务范围填写,主要包括:工商服务业、科技研究、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及农村发展、法律、宗教、职业及从业者组织、国际及涉外组织、其他。 4. “成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批复同意成立的时间。 5. “注册资金”,是指登记证书所载社会团体活动资金数额。 6. “法定代表人”中“社团职务”,是指法定代表人在本社会团体中担任的负责人职务。主要包括:①会长(理事长),②副会长(副理事长),③秘书长。“政治面貌”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 7. 合署办公是指两个不同的机构在同一处所联合办公,在职能上相互依赖,业务上密不可分,人员上交叉任职。此处的合署办公分三种情况:与党政机关合署、与企业合署、与事业单位合署。 8. “网站地址”,填写社会团体建立的用于发布本社会团体各类信息的网站地址。 9. “办公电话”、“传真”,填写社会团体办公室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填写用于社会团体对外电子信件联络办公室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电子邮箱。年度报告书中的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10. “单位会员数”、“个人会员数”,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正式履行入会手续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数量。 11. “理事会及负责人”,主要反映社会团体理事会结构、人员组成等情况。 12. “负责人数”,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总人数,不包括名誉职务、顾问、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 13. “70岁以上负责人数”,是指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负责人中年龄超过70周岁的总人数。 14. “理事长”中“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理事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15. “理事长”中“工作单位及职务”,是指理事长工作关系所在单位和所任职务;如已退休,则填写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16. “秘书长”中“是否专职”,主要了解社会团体秘书长的专、兼职情况。秘书长专职,是指专门从事秘书长工作,与是否有其他身份无关,但国家机关实职领导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领导除外。“产生方式”,是指秘书长选任的程序,即理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未经选举直接聘任。 17. “秘书长”中的“任职日期”,是指首次担任社会团体秘书长职务的具体时间,以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时间为准。 18. “现职公务员兼任负责人”,反映国家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现职公务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公务员管理,或者依法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现已退出领导岗位,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经中组部、人事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分):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等。 19.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的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参照执行。 20. “离退休领导干部担任理事”,反映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担任社会团体的理事的情况。 21. “社会团体新闻发言人”,指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的,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负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关人员。 22. “党组织”包括: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联合党委、联合党总支、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其他。 23. “机构设置”,反映社会团体设置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情况。 ① “分支机构”,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② “代表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③ “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部等工作部门。 ④ “实体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因自身业务活动和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举办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24. “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的职能。 25. “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社会团体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26. “举办公益活动”、“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反映社会团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上述相关活动的情况。 27. 公益活动,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内部建设情况 28. “本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对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进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的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填写。 如社会团体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次数或方式进行换届或开会的,请在“五、其他说明”中说明理由。 29. “会议召开方式”,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2021年度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2次以上的,其中只要有1次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的,按现场会议方式填报。 30.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根据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际数量,每个机构分别填写一张表格。 ① 名称、业务范围、设立方式、设立时间、负责人、住所等,按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② “机构类型”,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法人实体机构、其他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③ “设立方式”,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四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④ “负责人”中相关信息,按照负责人的实际自然情况如实填写。负责人任职程序包括社会团体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聘用,自主选举,自主聘用。 ⑤ “财务管理”,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活动情况。 ⑥ “财务核算”,反映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收支的核算情况,包括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有财务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核算;有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无财务收支。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收支汇入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属于“有财务收支,纳入社会团体核算”。 ⑦ “专项基金”,是指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时的专项基金数额和2021年末的余额,除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以外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须填写。 31.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办事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 32. “机构设置情况”中的“实体机构情况表”反映社会团体设立实体机构的情况。“持股比例”,是指社会团体所持有的该实体机构的股份比例。 33.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党员人数”指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人数。 34.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参与内部治理情况”只可单选。 35.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上级组织划拨、党费结余、社会团体行政经费列支。 36.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是指党组织关系不在社会团体的党员参加其他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 37. “党组织建设情况”中的“未建党组织原因”包括:符合单独建立条件未建立、有党员但不符合单独建立条件也无法联合组建、无党员。党组织关系在社团的党员人数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党组织。 三、财务会计报告 38. “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39. 财务会计报告,请社会团体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五、其他说明”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40. 按要求需提交审计报告的社会团体,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1. 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四、业务活动情况 42. “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社会团体在2021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22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 43. “相关收支、职能和本年度举办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反映社会团体会费、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具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承接的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以及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重大业务活动的情况。 (1)“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情况”的“会议名称”是指最近一次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会议名称。“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他。 (2)“公益活动和公益活动支出情况”,主要反映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活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以及社会团体近4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①“公益活动”是指是指在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确定的以下公益事业领域开展的业务活动,具体范围包括: i、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ii、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iii、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vi、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②公益活动“主要服务方式”包括资金资助,技术,信息,专家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咨询,其他。 公益活动“主要服务领域”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扶助某领域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③“公益活动支出”是指社会团体开展以上公益活动产生的支出。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民发〔2011〕81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将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计入公益活动支出,不得将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计入公益活动的运行费用。 ④2020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20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2021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3)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的职能 ① “职能”,描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由本社会团体承担的职能。 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准确名称。 ③ “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履行职能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某事项由本会具体操作,行政机关制定规则、进行监督。 (2)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事项 ①“事项”,描述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本社会团体承担的各类事项。 ②“依据”,具体的政策文件、合同等名称。 ③“实施中与行政机关关系”,描述承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委托本社会团体承担某项资质审核事项,先由社会团体进行初审,由行政机关最终确定,并以行政机关名义发证。 (4)2021年度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 ①“活动具体名称”,是指社会团体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对外名称。 ②“时间或周期”,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③“规模”,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场地面积。 ④ “成交额”,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展卖、交易的具体成交数额。 ⑤ “参展厂商数”,是指参加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厂商的总数。 ⑥ “参观人次”,是指参观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的人次。 ⑦ “国际排名”,是指该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在国际同类展览会、博览会或交易会中的排名。没有排名的,填“无”或“0”。 (5)2021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 ① “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 “参加人数”,是指参加该活动的人数。 ③ “举办方式”,主要包括:社会团体独立主办,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主办,与其他社会团体合作主办,与营利性组织合作主办,与境外的组织或个人合作举办,作为承办方或协办方参与等其他方式。 ④ “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⑤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6)2021年度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的情况 ① “全国性文艺评奖”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文艺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文艺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以及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文艺评奖活动。 ② “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③ “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④ “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⑤ “评选范围或评选条件”,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⑥ “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7)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规定,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按照《社会团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规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对于经国务院批准保留、已向主办单位反馈且向社会公示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决停止,不得继续举办,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国评组发〔2012〕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不确定是否属于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社会团体,请查阅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考核奖励栏”中的“评比达标表彰”栏,保留项目以国家公务员局的最新公示为准。 ①“项目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的该项目的对外名称。 ②“起始时间”,是指社会团体第一次举办该项目的时间。 ③“活动周期”,是指该项目的举办周期。 ④“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是指该项目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⑥“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8)2021年度举办培训、职称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的情况 ① “活动名称”,是指社会团体举办该活动的对外名称。 ② “类型”,是指该活动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创优,2、鉴定,3、认证,4、排序,5、授牌,6、推荐,7、冠名,8、研讨,9、展览,10、培训,11、职称评审。 ③ “时间或周期”,是指该活动的举办时间或举办周期。 ④ “对象”,是指该活动目的所针对的参与人。 ⑤ “地点”,是指该活动在何地或者什么地域举办。 ⑥ “批准单位”,是指该活动如属于按照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类型,其举办经过哪个部门的批准。 ⑦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自筹,向参加对象收费,有关单位资助,其他。 五、其他说明 44.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具体说明上述有关项目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2)简要说明社会团体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 (3)2020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六、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45. “年度检查”,反映最近三个年度参加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整改情况”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应列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46. “社会团体评估”,反映社会团体参加社会团体评估活动。未参加的社会团体,可在“是否参评”选项中选择“否”。“评估结果”包括1A、2A、3A、4A、5A、无评估等级、未参加评估。 47. “行政处罚”,是指社会团体在2021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相关负责人、其他。 48. “获得税收优惠资格情况”,反映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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